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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特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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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保障巴彦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个人负担,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认定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慢性病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哈人社发〔〕号)、《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77)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县定于年10月起开展慢性病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参加巴彦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指定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均可申报。己经享受慢性病待遇人员不需要重新认定,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享受离休待遇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处于待遇等待期人员不能申请特殊慢性病认定。

二、认定管理

(一)认定及待遇时间

10月19日起,参保人可随时到特殊慢性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认定(法定节假日除外)。认定通过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自次月起享受当季度相应待遇;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自次月起享受当年慢性病待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自申报认定通过后即时享受待遇)。

(二)认定地点

1、医院(巴彦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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